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二)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四)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五)不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