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

(二)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四)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不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