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从事防治的组织购买疫情防治、监测调查等服务,支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防治组织开展调查监测、灾害鉴定、风险评估、灾害治理、防治监理等活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化、市场化专业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完善防治作业设计规范,建立防治质量与成效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社会化、市场化专业防治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实施防治,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鼓励社会化、市场化专业防治组织使用无公害、绿色防治技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