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林检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监督管理职责,对重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不力的;

(二)违反规定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或者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或者预警预报信息的;

(三)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信息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