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重点预防区和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道路、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设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站(点),开展检疫工作。省际间公路检疫检查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其他检疫检查站(点)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疫情消灭后,设立的检疫检查站(点)自行撤销。
从疫区或者经疫区运输林木种苗及其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途经本省的,仅限高速公路行驶,不得中途驶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