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运输、携带、寄递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承接运输、携带、寄递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受理运输、携带、寄递业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递,一车(件)一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