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信息可追溯制度,实行检疫标识管理,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全过程实施监管。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制作、使用的林业植物检疫二维码应当包含林业植物名称、产地及其他相关检疫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