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购含有松木的材料、包装物和附属物的产品,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运、使用管理台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报告所在地县级林检机构,由县级林检机构对调入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回收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在疫区施工的,应当依法销毁。
县级林检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