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产品来源、产地检疫或者调运检疫等相关信息资料,向当地县级林检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