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三条有效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草皮和其他繁殖材料在生产期间,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