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林检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
(三)责令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四)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林检机构在行使前款规定职责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