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提供旅游运输等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有重大影响的特许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从重处罚。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原住居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情节轻微的,可视情况免于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