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或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供给特许经营者使用的资源资产、设施设备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