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四十八条有效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