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