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