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四十七条有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