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渠道、河道、沟池等开展清淤保洁工作,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