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渠道、河道、沟池等开展清淤保洁工作,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