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产生生活污水的一百总吨以上内河货船,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送交接收船舶或者岸上接收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