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