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