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第二十一条有效水环境功能确定为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