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一)主要河流源头区;(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三)风景名胜区水体;(四)重要的湖泊、湿地;(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