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的湖泊、湿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