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