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