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