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