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