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