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