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港靠泊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