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五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的应急联动合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直辖市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