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可以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