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或者参与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用机动车船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机动车船用燃油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