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