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