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禁止新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