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