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集中供热,对开发区(园区)、港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