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集中供热,对开发区(园区)、港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