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