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