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