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