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对重点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