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条有效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