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