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