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执收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