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票据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使用非法票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