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