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内部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