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

固体废物填埋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