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及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等情况,并建立档案。申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