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预案,开展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进行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指导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基础信息收集、报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制定行业或者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