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恐怖事件发生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
(一)中止正在或者准备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大型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举行;
(二)中止或者暂停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组织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三)对出入公路、水路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等进行检查;
(四)暂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危险品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和保卫,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安全防范;
(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前款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按照及时、必要的原则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