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或者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